摘自證券日報 2020年12月1日
近日,新疆證監局發布中天在線“場外配資”平臺的風險警示,并公示其網站。《證券日報》記者發現,在新疆證監局公示后24小時內,該平臺網站鏈接已經失效。
今年以來,證監會多次提示場外配資風險,并于9月份啟動了為期三個月的專項整治行動。但是,依然有“場外配資”平臺頂風作案。記者以“配資”為關鍵詞在某大型網站上搜索時,未出現“場外配資”平臺鏈接,并提示“請遠離場外配資,謹防上當受騙。”但是,當記者將關鍵詞換為“配資網”“配資公司”時,一批“場外配資”平臺鏈接便接踵而至。市場人士認為,打擊“場外配資”需要多方聯手,從資金流、信息流入手,進行源頭打擊,同時也要加強投資者教育。
“場外配資”屢禁不止 所謂“評級”網站浮出水面
在監管嚴打“場外配資”、提示虛擬盤風險的同時,一些“股票配資篩選平臺”第三方“評級”平臺浮水水面。
記者以“配資網”為關鍵詞搜索時,發現一個名稱為“配資頭條”的網站,該網站以第三方的角度,統計公示了全網跑路、停業、出現問題以及正常經營的“場外配資”平臺,并以第三方口吻稱,“旨在打造全網最優質的‘股票配資篩選平臺’,凈化行業亂象!”但,其實并非如此。
記者發現,該網站顯示的28家“正常”經營的“場外配資”平臺中,大多是2019年下半年以來上線的新平臺。經過與證監會7月份公布的258家“場外配資”平臺比對后,其中5家已經出現在證監會的“黑名單”中,另外1家“場外配資”平臺背后的實體運營公司亦出現在“黑名單”中。
當記者致電這家實體運營公司出現在“黑名單”中的“場外配資”公司時,市場人員稱:“這應該是個誤會,因為配資平臺名稱是另外一家配資公司,后面的運營機構名稱卻寫了我們公司。”
當記者問及公司是否存在可能被監管查處而導致投資者本金受損時,該市場人員表示:“從最近監管層查處的‘場外配資’平臺來看,主要是虛擬盤,或利用配資資金操縱市場,還有就是讓客戶接盤出貨,也就是‘殺豬盤’,而公司只是經營配資,不涉及這些違法行為。”
實際上,無論是否涉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,未經證監會核準,任何機構或個人從事“場外配資”,都構成非法證券業務活動,屬于違法行為。根據新證券法有關規定,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營業務,未經核準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。
很明顯,上述工作人員知道公司經營的是非法“場外配資”,但依舊在招攬客戶。而證監會曝光的258家“場外配資”平臺中,雖大多網站鏈接已經失效,但仍有處于正常運營的機構。
另外,據記者進一步搜索發現,除了“配資頭條”,類似的所謂“場外配資”第三方“評級”平臺外還有很多,如配資排排網、配資指數、配資114、配資168等。這些網站共同特點是,既提示“跑路”“詐騙”“問題”平臺,也為其認定的“正常”平臺導流,提供網站鏈接入口。
國浩律師(上海)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,很多“場外配資”平臺都是地下平臺,監管部門較難發現,而且“場外配資”較高的杠桿率,放大了投資者的潛在收益和風險,趨利的投資者趨之若鶩。而此類第三方“評級”平臺,容易對投資者產生誤導,進而擾亂市場秩序。
年內證監會已處罰多起
此外,記者發現,今年以來,證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,多個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等案件中,均涉及使用“場外配資”賬戶。如近日證監會披露的一份操縱市場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湖北一家上市公司時任實控人、董事長吳某某操縱該公司股票時,就使用了配資賬戶。
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,2014年8月5日至2015年6月25日期間,吳某某除了利用實名控制的賬戶外,借用12個信托產品賬戶、33個HOMS子賬戶、2個自然人賬戶和1個機構賬戶(配資賬戶),先買入股票建倉,再發布利好信息配合二級市場交易拉抬股價,后賣出獲利8532.19萬元。最終,吳某某被證監會罰沒5.13億元,并被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。
“‘場外配資’確實涉及操縱市場等資本市場違法違規失信乃至犯罪亂象。而且部分配資機構的資金也不完全是自己的資金,而是通過各種通道,包括信托、有限合伙私募基金,甚至民間借貸等,容易誘發巨大的金融風險。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對《證券日報》記者表示,未來“場外配資”的監管,還是要違規平臺嚴格取締、嚴格禁止,同時精準打擊。
“此外,投資者將資金交給不具有從事證券、期貨經營活動資質的‘場外配資’平臺及運營機構,相關投資的資金安全是沒有保障的。‘場外配資’的高杠桿,也會對投資者的利益造成較大的風險。此外,其導致的巨大資金流動,極大地加劇了市場的投資風險,危害資本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。”朱奕奕表示。
據《證券日報》記者梳理,自9月份證監會部署開展專項整治行動,嚴厲打擊“股市黑嘴”“非法薦股”“場外配資”及相關“黑群”“黑APP”以來,已經有河北、深圳、青海、廈門和新疆等五地證監局開展打擊“場外配資”的相關行動。
四方面入手 精準打擊“場外配資”
對于如何進一步打擊“場外配資”平臺,劉俊海認為,主要是四個方面,一是要監管資金流,二是監管信息流,三是要聚焦關鍵主體,抓住關鍵少數人,包括“始作俑者”配資中介機構,四是做好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教育,拋棄賭徒式的投資心態。
“監管層要用好大數據、云計算、區塊鏈等互聯網技術手段,精準鎖定和打擊‘場外配資’的當事人。”劉俊海進一步解釋道,“場外配資”的主要問題在于資金供給方,抓住其資金鏈、信息流非常重要,必要的話可以順藤摸瓜,“拔出蘿卜帶出泥”,破獲操縱市場等一些大案要案,擴大監管成果。當然,這需要證監會和其他有關部門,包括銀保監會、公安機關、市場監管部門等,打造無縫對接、同頻共振的監管合作機制。
朱奕奕認為,真正打擊“場外配資”需要多方部門協作。首先,應加大證監會對“場外配資”的監管力度,將對“場外配資”平臺的監督納入常態化監管范疇。通過將“場外配資”納入國家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的統一監管范圍,維護金融市場透明度和金融穩定。
其次,應聯合工商等部門對于“場外配資”應從源頭打擊,規范相關經營平臺,及時公布“場外配資”平臺及運營機構的名單,并對之予以查處、取締。
再次,應做好投資者的教育工作,考慮到很多“場外配資”平臺都是地下平臺,監管部門可能較難發現,或者一旦發現,投資者損失已然發生,因此,在加強對“場外配資”平臺的常態化監管方面,還應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,加大對舉報者的獎勵額度。
最后,《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》(以下簡稱《紀要》)中明確“場外配資”合同無效,可以通過《紀要》的指導性原則與證監會行政監管職能的有效合力,查處“場外配資”業務,避免盲目擴張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、沖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、損害投資者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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